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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2016-03-05 [文号]: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转学工作制度

各高校要按照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的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本校转学工作规章制度。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集体领导,严格实行转学工作领导负责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转学工作职责及审查办理流程,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建立转学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及时对转学政策制度、程序要求、办理结果等进行公开,进一步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坚持转学理由和条件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各高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规范转学办理程序

1.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或纪检监察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原则上应在相同一级学科专业内申请,并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转出与转入专业须满足当年研究生招生录取的调剂要求。

2.省内转学,经转出、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后,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

3.各高校应于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向省教育厅报送相关申请材料,逾期报送不予受理。对符合规定的转学申请,省教育厅集中在“湖北省教育厅政务网”(http://www.hbe.gov.cn)公布备案结果。

四、转学材料报送要求

1.省内转学、外省转入省内的,由拟转入学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转学材料;省内转到外省的,由转出学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转学材料。

2.学校办理转学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报告。内容包括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转学理由,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学校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情况,公示结果等;

(2)《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

(3)学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

(4)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5)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6)转学学生信息公示证明材料;

(7)患病、特殊困难的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或相应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各高校要严格执行转学工作人员备案制度,进一步明确转学工作签批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省教育厅对转学理由不充分、条件不符合、程序不到位、资料不齐备、学籍状态不正常、转由非备案人员报送等情况的转学材料不予受理。

五、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各高校要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转学实施细则。有关情况请及时向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反馈,联系人:刘静,电话:027-87328105。